Article 45
In force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提请有关机关取消其鉴定资格,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具备条件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
(二)不按照技术规范程序和标准进行鉴定的;
(三)出具虚假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鉴定报告的,由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