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擅自拆改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在建筑主体上开设洞口、增设门窗,拆改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擅自实施超过涉及标准和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影响房屋使用安全行为的,由旗县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逾期不改正的,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处2万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