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旗县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辖区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和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展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责任制,并制定监管制度;

(三)督促、指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时进行危险房屋治理;

(四)按照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应急管理的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

(五)建立辖区内的危险房屋台帐和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档案;

(六)受理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方面的信访、咨询和举报投诉,依法查处房屋使用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七)组织房屋使用安全教育、宣传和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