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鉴定报告处理意见,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解危技术措施方案,委托施工单位按照方案施工,并在处理结束后,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结果应报所在地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