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有权向房屋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乡镇、街道办事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查看,发现房屋确有安全隐患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下达《房屋隐患通知书》,责令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限期修缮、加固。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现房屋出现险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立即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及时向所在地的物业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办事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上述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相应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