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得擅自实施下列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一)拆改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在建筑主体上开设洞口、增设门窗,拆改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
(二)超过设计标准和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在房屋顶层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确需实施上述行为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委托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方案组织施工。依法需要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