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用水奖励制度,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一)取用水单位在节约用水、减少水资源消耗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

(二)公共供水企业供水损耗明显低于国家标准的;

(三)在非常规水源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四)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产品等有突出贡献的;

(五)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灌溉节约用水、减少水资源消耗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

(六)举报严重浪费水资源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