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快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建设城镇生活污水集中排放和处理设施时,应当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再生水输配管网。城镇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道路和车辆冲洗等市政用水和景观用水等环境用水,有可利用再生水源的,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新建的宾馆、学校、居民区、公共建筑等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使用设施;已建成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扶持,逐步配套建设再生水使用设施,使用再生水。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