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5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区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标准要求的,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予以完善。
公共养老服务设施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或者拆除。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