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在允许燃放的区域、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人员、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窨井、饮用水水源地投射或者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未经许可不得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Local Regulations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