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从事橡胶制品生产、经营性喷漆、制骨粉、屠宰、畜禽养殖、生物发酵等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露天焚烧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垃圾或者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内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