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程建设有关部门提交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保障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应当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的要求,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监管主管部门等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依法采取工地规范封闭围挡、易扬尘物料堆放覆盖、出入车辆冲洗、出入口路面硬化等有效措施进行扬尘污染防治。
拆迁工地应采取湿法作业。渣土及建筑垃圾车辆密闭运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处理。
启动Ⅲ级(黄色)预警或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时,不得进行土方挖填、转运和拆除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