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本条例所称的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社会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业事业单位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反映社会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市场信用信息,是指社会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和提供社会服务过程中产生并依法采集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社会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