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Amended

社会信用主体向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异议的,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在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标注,并对异议申请进行核实处理。

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载的信息与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供的信息不一致的,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并通知社会信用主体和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

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载的信息与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供的信息一致的,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转交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进行核查。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收到核查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回复核查结果,核查需要进行检验、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在收到核查结果三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异议不成立的,不予更正并说明理由。处理结果应当通知申请异议的社会信用主体。社会信用主体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