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开展金融活动、市场交易、企业管理、行业管理、社会公益等活动中,使用社会信用信息,购买信用服务。
鼓励市场主体根据社会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对守信主体采取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增加交易成本的措施。
支持金融机构对守信主体在融资授信、利率费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方法,对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险等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