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根据保护规划的要求,需要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地段以及历史建筑、泰州传统民居较为集中区域进行环境风貌整治的,所在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整治方案。

整治方案应当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组织实施。整治方案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依法征得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同意。重大环境风貌整治方案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组织实施。

环境风貌整治应当保持传统街巷的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与之相依存的历史环境要素。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