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在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历史城区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实行建筑高度分级分区控制措施,并且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建设高架路、立交桥,人行过街宜采取地下通道方式;新建电力、通信、供水、排水、燃气等管线设施应当地下敷设;
(二)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镇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地段保护范围内现有建筑物、构筑物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有严重冲突的,应当进行整治改善,逐步恢复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