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编制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公示,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