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在扬州世代相传并被公认为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其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下列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扬州八怪传奇故事、史可法传说、扬州古街巷传说等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扬州剪纸、扬州玉雕、扬派盆景、古琴艺术、扬州民歌、傩舞、扬剧、杖头木偶戏、扬州清曲、扬州弹词、扬州评话等传统美术、音乐、舞蹈、戏剧和曲艺;

(三)雕版印刷技艺、扬州漆器髹饰技艺、扬州园林营造技艺、茶点制作技艺、扬州炒饭制作技艺、金银细工制作技艺、扬州毛笔制作技艺等传统技艺;

(四)扬州中秋拜月、十五巧板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

(五)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