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Amended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与市容责任区责任人签订市容责任书。市容责任区责任人应当按照市容责任书的内容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持责任区范围内的车辆停放整齐有序;

(二)保持责任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整洁,无垃圾、杂物;

(三)保持责任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立面整洁、完好、美观;

(四)在责任区范围内没有擅自设摊、搭建、张贴、吊挂与堆放物品等行为。

市容责任区责任人对责任区范围内违反市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有权要求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市容责任区责任人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以及主管人员给予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