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Amended

在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

(二)未采取密闭的方式运输,沿途遗撒;

(三)在车辆运行时未正常使用卫星定位等监控设备;

(四)未按规定设置标识标志;

(五)车轮带泥行驶,污染路面;

(六)乱弃乱倒。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违反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运输单位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