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Amended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体系。
食品加工、饮食服务、集体供餐等单位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集中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不具有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和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和公共厕所。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和公共厕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将餐厨废弃物排入河道、湖泊、水库、沟渠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