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便民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明确规定农副产品、报刊零售、食品摊点、非机动车修理等临时经营场点的区域、设置标准、经营范围、经营时限等。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统筹设置临时经营场点,配备环卫设施,加强临时经营场点的管理。
临时经营场点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限经营,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禁止擅自占用道路、过街天桥、地下过街通道或者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
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污染环境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其所经营物品和工具,并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