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3, 2018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3, 2018
- Articles
- 42 articles
(2016年10月28日连云港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10月31日连云港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连云港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财政、旅游、国土、港口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海洋牧场的相关工作。
Chapter 2规划建设
对海洋牧场规划中的位置、面积、布局、功能等内容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报批。
海洋牧场规划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与渔业养殖、环境保护、海岛保护、港口、水利、旅游等规划相衔接。
(一)规划目标和依据;
(二)海域范围和功能区划;
(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四)人工鱼礁建设的技术要求;
(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物种名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海洋牧场规划区内海域使用金地方留成部分应当全部用于海洋牧场建设。其他海域的海域使用金地方留成部分,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海洋牧场建设。
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依法办理续期手续。
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出租、转让或者继承。
海域使用权出让、流转应当纳入不动产登记管理范围。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海洋牧场的海域使用权。
海洋牧场建设主体在项目投入运行之日三十个工作日前,应当向原核准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该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海洋牧场建设主体编制的项目实施方案应当符合海洋牧场建设项目技术规范和实施要求,包括建设主体、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强度、环保措施等内容。
已批准用于海洋牧场建设的海域,海域使用权人一年以上未开发利用的,由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开发利用;连续二年未开发利用的,由批准该海域使用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
Chapter 3开发经营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善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简化审批登记程序。
(一)拥有或者租赁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经检验合格的船舶;
(二)休闲渔船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职务船员;
(三)各类船员均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四)拥有或者租赁供游客安全上下船的港口泊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休闲渔业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船舶航行、游客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休闲渔船实际载客量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休闲渔业经营企业应当在出海活动开始前向游客告知安全注意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游客安全。
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停止经营活动,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Chapter 4生态保护
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牧场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及污染损害防治等工作。
对于破坏海洋牧场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违法行为人采取有效措施修复生态环境。
(一)从事海水养殖的,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防止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二)从事渔业捕捞的,应当遵守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采取渔具准入、捕捞限额等管理措施;
(三)从事垂钓、体验式捕捞等休闲渔业活动的,应当防止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采挖海砂;
(二)非法从事海洋工程建设或者爆破作业;
(三)排放污染物;
(四)倾倒废弃物;
(五)擅自改变海域自然属性。
增殖放流外来海洋生物物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
Chapter 5监督管理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海洋牧场海域内旅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等相关部门和海警、边防、海事等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海洋牧场监督管理工作。
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其他部门在海洋牧场海域内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其他部门应当协同配合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海洋牧场综合管理职责。
海洋与渔业、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在海洋牧场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Chapter 6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的,由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运行,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Chapter 7附则
(一)海洋牧场,是指在海洋中通过人工鱼礁、增殖放流等生态工程建设,修复或优化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和增殖渔业资源,并对生态、生物及渔业生产进行科学管理,使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得到协调发展的海洋空间。
根据不同的建设目的和功能定位,海洋牧场可以分为公益性海洋牧场和经营性海洋牧场。
(二)人工鱼礁,是指为了修复、改善和优化海洋生态环境,增殖渔业生物资源,促进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通过人工设计、改造、建造并投放于海洋的类似天然鱼礁的水下构筑物。
(三)增殖放流,是指为了增加特定海洋生物资源的数量,通过放流、底播、移植等方式向海洋牧场释放海洋生物的亲体或者苗种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