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二级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下列方法划定:
(一)河道:取水口上游一千米至下游五百米,及其两岸背水坡堤脚外一百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二千米、下延五百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外上溯二千米、下延一千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准保护区。
(二)大中型水库: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五百米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外延一千米范围为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外,外延一千米范围为准保护区。
(三)小型水库:整个水域为一级保护区,集水区域为二级保护区。
(四)与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平交的河道,从交汇口上溯二千米及其两岸背水坡堤脚外一百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二级保护区。
Local Regulations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