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景区、公共绿地、饮用水源保护区、河道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文物保护、保存单位;

(三)高速公路、快速路,城市道路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停车场、过街天桥、地下空间;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五)军事设施保护区、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铁路线路和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建筑工地、架空通信线路下方、输油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六)学校、幼儿园、儿童福利院、科研机构、养老机构以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七)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医院、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八)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前款规定的地点,由公安部门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