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县级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旅游市场开拓、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的指导协调、旅游经济运行监测、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和对旅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价格、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消防、市容市政(城市管理)、卫生计生、园林和绿化、民族宗教、文化(文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农业、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商务、教育、水利(水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和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