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和改革、旅游、交通运输、规划等有关部门,健全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完善旅游集散、交通换乘、自驾旅游、旅游咨询、票务预订、互联网接入、休闲购物、安全救援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提升旅游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旅游集散地、景区等旅游者集中场所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公共卫生设施、母婴设施、无障碍设施、医疗救助等公共服务设施。

房车露营地、自驾游基地应当为自驾旅游者提供食品供应、水电保障、道路指引、医疗救助、安全救援等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