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各类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其规模和风格应当与旅游环境相协调。

依法需要审批或者核准的旅游资源开发项目,有关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对已有的不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与旅游环境不相协调的设施和建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