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应当发挥爱国主义教育作用,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仪式的有关保障工作;
(二)举办悼念南京大屠杀死难者的活动;
(三)举办纪念抗日战争中为反抗日本侵略、开展人道主义救援、维护历史正义、传播历史真相作出重要贡献的中外人士的活动;
(四)举办铭记南京大屠杀历史、珍爱和平等相关主题的展览、教育、传播和交流活动;
(五)开展南京大屠杀及相关主题的藏品征集和历史研究,抢救幸存者口述历史。
鼓励公证机构为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履行前款第五项职责无偿提供公证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3,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