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地下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下文物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地下文物的行为。
对在地下文物保护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及时报告并提供地下文物线索,并经相关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属实的;
(二)制止破坏地下文物行为的;
(三)在地下文物考古发掘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
(四)协助追缴流失的出土文物,成绩显著的;
(五)其他为保护地下文物做出重要贡献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