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年度重大项目计划和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保护地下文物发现现场,没收、追缴通过擅自挖掘、哄抢、藏匿、转移、买卖等非法途径获取的地下文物,保护地下文物安全,并及时按照有关规定无偿移交涉案文物。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并督促土储单位在土地出让前依法申请考古调查、勘探。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和地下文物埋藏区进行规划控制,开展地下文物保护用地相关规划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