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工程或者生产活动中发现地下文物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需要进行考古发掘的,在考古发掘结束前,不得擅自在考古发掘区域内继续施工或者进行生产活动。施工单位或者生产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保护现场,建设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配合。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做好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