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申请考古调查、勘探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明确的考古调查、勘探区域的边界桩点;
(二)无硬化地面、建筑垃圾或者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建(构)筑物;
(三)无妨碍考古工作的权属纠纷;
(四)清晰标识地下管线设施的具体位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项目用地涉及河道、堤防、水库、铁路、轨道交通、道路等重要基础设施的,应当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提前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