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对行为人给予警告,责令其立即清除;拒不清除的,处50元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行为人立即清除,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行为人立即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2,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