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乡村主要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随意丢弃果皮、纸屑、烟蒂、瓶(罐)、塑料袋、玻璃制品等废弃物;
(二)在临街庭院围墙外搭建厕所、畜禽围栏,堆放垃圾、杂物和粪肥;
(三)在公共场所、乡村公路倾倒垃圾、渣土,打场晒粮、晾晒物品,堆放粪肥、秸秆、杂物和其他废弃物等;
(四)在野外随意丢弃、遗留垃圾,丢弃动物尸体;
(五)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六)其他损害乡村清洁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2,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