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教育部门应当安排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的适龄子女进入公办幼儿园或者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并减免保育教育费用;在义务教育阶段,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优先安排进入公办学校就读。
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的子女参加中考招生录取的优待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受到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被评定为烈士的见义勇为人员的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时,按照有关规定加分投档。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