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省户籍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被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其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见义勇为中表现突出的行为人。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