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见义勇为称号包括"见义勇为英雄""见义勇为模范"和"见义勇为先进个人"。

省人民政府对事迹突出,在本省有特别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省"见义勇为英雄"称号;对事迹突出,在本省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省"见义勇为模范"称号;对事迹突出,在本省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省"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授予市"见义勇为模范"和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事迹突出、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报授予其见义勇为称号。

见义勇为称号评定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