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6

Amended

常务委员会可以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就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开展满意度测评。

测评对象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报主任会议审定。审议意见落实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分别进行测评。

满意度测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设置"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评价档次分别计票。

满意度测评结果应当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国家机关和部门通报。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