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2

Amended

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时提出的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认真汇总整理,在闭会后十个工作日内起草形成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印送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处理。

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应当围绕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明确具体的建设性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