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0

Amended

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的,应当依法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决定接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的,还应当依法由省人民检察院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常务委员会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结果,应当依法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去代表职务和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议,应当依法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