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个别副省长的撤职案;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由它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的撤职案。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前款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