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按照其权限和“城乡水务一体化”的要求,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估;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和水害的综合规划、制定中长期供水计划和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对上述规划和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督;

(四)管理和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五)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核发取水许可证;

(六)强化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有偿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反有关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政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茫崖、冷湖、大柴旦行政区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工作,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4,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