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主任会议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本条例第二十九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分别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市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本条例第二十九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