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选联任工作机构负责审查和了解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任免案的各种书面材料及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后,向主任会议提出审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选联任工作机构进行前款工作时,应当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或者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进行。

选联任工作机构了解有关情况时,可以要求提案人或者有关部门对被任命人员的情况作补充介绍。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