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本自治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下列职务:
(一)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任免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主任、副主任,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二)根据自治区主席的提名,决定自治区副主席的个别任免,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任免;在自治区主席缺位时,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决定自治区副主席的个别任免。
(三)根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任免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四)根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任免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