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5
Amended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办理物业服务企业备案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未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公布共用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用水、用电费用的。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5,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