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2

Amended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时,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下列资料和财物,并配合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交接工作;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应当移交物业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代管:

(一)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移交的资料;

(二)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共有的场地和设施设备;

(三)物业服务期间配置的固定设施设备;

(四)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档保存的资料;

(五)利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的相关资料、预收的物业服务费或者装修押金等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

(六)在物业管理服务期间产生的业主信息资料;

(七)实行酬金制的,应当移交管理期限内的账本、凭证等全部财务资料;

(八)其他应当移交的资料和财物。

新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原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后,与业主委员会办理交接手续并进驻物业管理区域。

镇政府、街道办应当监督、指导新旧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5,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