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Repealed

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全区扶贫开发目标任务确定、政策制定、资金投放、组织动员、检查指导、考核评价等工作。

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扶贫开发,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对扶贫开发项目的实施、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脱贫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监督和考核等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扶贫开发精准识别、精准退出、项目安排、资金使用、人力调配、推进实施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上级机关部署承担扶贫开发具体工作,协调和督促村民委员会等做好扶贫对象的识别、确认、退出和扶贫开发措施的落实。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8